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(4)

规章制度
2012/3/26
县级以上党委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、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
内,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,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,制定具体办法。
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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